為進一步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近日,海南省應急廳、公安廳、住建廳和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出臺了《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彌補了海南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要求》明確規定,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每月至少應組織對本轄區內的出租屋開展一次防火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活動期間應當組織采取巡更、值守等方式,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重點加強夜間巡查,遇有險情,通過廣播、敲鑼、喊話等方式,及時發出預警提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管理區域內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每月至少對管理區域內的出租屋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結合管理區域內出租屋特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要求》明確了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出租者應確保出租屋滿足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以租賃合同或其他方式書面告知承租者消防安全要求,與承租者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并送轄區村(居)委會存檔備查。承租者不得租賃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和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
《要求》規定,嚴禁電行電動自行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居室停放或充電。租住10人以上集體宿舍的出租屋,集體宿舍承租者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并落實夜間巡查值守,在公共區域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車通道等設置視頻監控等技防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為確保出租屋消防安全條件,《要求》明確規定,同一建筑內居住部分應與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別設有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高度不大于27米且每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50平方米,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5米的出租房屋可以設置1部疏散樓梯,其他出租房屋每單元任一層至少有 2 部疏散樓梯。出租屋的外窗、陽臺不應設置金屬柵欄,必須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或設緊急逃生口,緊急逃生口高度不宜小于1米、寬度不宜小于0.8米。
《要求》還規定,嚴禁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嚴禁使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和堆放可燃材料。嚴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所在建筑超過27米的出租屋不得使用瓶裝燃氣。根據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同一建筑內出租 10 個以上房間或居住使用人數 15 人以上的,應在每個房間及公共走道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層樓梯間、公共走道等部位配置不少于 2 具滅火器。